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6类女性特殊恶性肿
瘤的一种或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6类:
1、 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
颈管癌;
2、 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
3、 卵巢癌;
4、 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5、 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6、 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16至60周
岁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 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 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
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 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 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
划。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实行30天免责制,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在减责期内发
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1000元的慰问金,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疾病
时(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 可以领取每份10000元的互助金。
2、 会员患有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金。
3、 会员患有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6元
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以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保障责任终止。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
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 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
2、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 医院误诊。
4、 由其他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会员,应在10日内由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通知中国职工
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诊断本计划范围内六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
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者情况证明。
2、 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3、 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
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 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 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所需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 自会员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
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 本计划所指6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 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
裁定。
4、 本计划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 (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
互助费标准 |
慰问金 |
治疗费用
互助金 |
康复休养
互助金 |
生活补助互助金
(每日) |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
36 |
1000 |
10000 |
2000 |
26 |
16680 |
72 |
2000 |
20000 |
4000 |
52 |
33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