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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使用说明

发布日期: 2019-05-16

依据《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针对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规定如下:

1. 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年限为二年,课题经费的使用首年不超过额度的60%,实验室每年度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暂停经费使用;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终止资助。经费使用期限以开放基金任务书为准,逾期经费未支出部分只可延期至结题当年的12月底(例如,批准号为KF2019,执行期为2019101-2021930日,经费使用期限为2019101-20211231日),结余经费划归实验室。

2.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不外拨给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议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比例:科研业务费占70%-80%(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分析费等),学术活动费占20%-30%(包括课题成员差旅费、文献出版费等)。对超出开支比例20%的课题需要提交说明,报请实验室批准。经费不得列支固定资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及市内交通费。开放基金课题经费报销时,提供的发票抬头应为“公司”,税号:12100000400002259P

3. 有关课题实施方案、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及经费报销等事宜请与实验室办公室及时沟通。

4. 开放基金课题报销需遵守公司医学部的财务报销规定。如报销差旅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注册费发票、住宿发票和流水单、往返车票或飞机票和付款凭证等。此外,报销时,课题负责人需提交纸质版报销申请,说明报销内容与课题关联性,并本人签字。负责人将发票、报销申请和相关材料交给实验室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报销事宜。

5.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归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本说明自二〇一九年五月起执行。



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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